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及行政部门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
    第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由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领导,校资产管理处具体执行。根据不同需求,可邀请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参与招投标工作。校资产管理处是物资采购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类物资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纪检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物资采购过程的审查和监督,财务处负责对物资采购资金开支的审核管理。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收入统筹经费和创收的发展基金购置的物资设备、工程项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项目经费进行物资设备等购置的,必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对于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逐级(申购单位、学校、上级部门等)审批同意。
    第八条  大型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申购单位必须提交论证报告,必要时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于大型新建等工程项目的论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九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详见当年度《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购单位须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物资设备申购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办好相关审批手续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省、市政府采购办或农垦总局采购办(省农垦总局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采购。
    情况特殊或专业性很强的物资设备采购,经上报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正常情况下(假期除外)每年4月和9月份集中两次上报省、市政府采购办采购或农垦总局采购办,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药品及医疗耗材、医疗设备,器械(目录序号)的采购,目前仍由校医院统一通过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目录序号B0101—B0105),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基建处审核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基建处统一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维修、修缮等项目(目录序号B09),由项目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审批手续,交基建处审核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市政府采购办或总局招标局实施招投标。

第四章  学校招投标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物资,其采购金额达到1000元 (含1000元)以上一般要进行招投标采购。由申购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申购手续,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规定组织招投标采购。
    第十五条  凡需经过相关代理商进行定购的教材、图书(含电子图书)等,应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理商。学校原定的教材、图书归口采购单位,其相关的经费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学校招投标范围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各类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根据我校对外签定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支付:属于省集中支付的项目,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并汇转到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给供应商。属于自行支付的项目,由供应商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的报账,各单位应提供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增加单、采购原始发票 、相关合同或工程项目申报计划表与审计报告等,按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单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均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编号手续。政府集中采购或由学校组织招投标采购项目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申购单位、财务处、纪监审共同参与。
    验收要及时(一般不超过到货并安装合格后的10天),对不合格的物资要立即报告,及时办理退货、索赔手续,以免造成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及修缮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纪监审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二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申购表、论证报告、合同书、发票、商品说明书、合格证、物件清单、附件、验收报告、仪器设备的有关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等技术文书资料、仪器设备的履历书),档案建立后即提交一份由资产管理处管理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要建立“进品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申购表、合同书、发票、报关单、装箱单、检验检疫证明、商品说明书、合格证、附件、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仪器设备的履历书、仪器设备的有关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等技术文书资料),档案建立后即提交一份由资产管理处管理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报关、免税与商检等)。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纪监审、财务处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的执法监察,负责监督大宗物资设备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谈判,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筑及修缮项目预决算的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分别对采购的招投标过程及标底价格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拒付。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规范本单位的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凡此前校内物资采购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