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浏览次数:18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赠送、调拨、自制等),也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专项拨款、自筹、科研、社会资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整机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等方面仪器设备的总称。单价1000元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低值仪器设备,为了加强管理,也列入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进行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单价超过10万元的,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采用固定资产总账归口管理,各院及部门分级管理,以及管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建立账卡、维修维护、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要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院、部、处等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视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汇总。应做到账、物、卡相符和账、账相符,坚持每年对一次,对、物不清的单位,资产管理处有权暂停其有关经费的使用,直至理清物为止。

第八条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签应全校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之处。对标签使用人应倍加爱护,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如发生损坏,使用人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以便进行标签的补贴工作。

第九条对在用仪器设备管理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对大型精密设备必须标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做到“三定”: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每个操作者必须做到“两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条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必须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范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每次使用完毕要进行校验、整理、复原及清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易燃、易爆的电气设备等要经常检查,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提高其完好率。做到随时维护和保养。根据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等工作,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对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设备仪器使用登记簿》(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登记、记录并随机保管。每年年底根据使用记录结果,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四条  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和人工费均应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借出

第十五条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征得所在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经院(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贵重精密仪器,需经所在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院(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上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借用设备须按期归还,归还时必须双方共同验收,如发现损坏,由借用方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改,不得私自携出校外,严禁私用或擅自借出外用。

第十七条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借出校外,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的原则下,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手续外,需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备案,贵重仪器设备需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用途、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赔偿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校外人员借用学校仪器设备,应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原则上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的0.1~0.5%,收取的费用作为实验室维护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属需要的,可办理续借手续。凡借出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督促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  因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经院(处)及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带出校外,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借出”办理手续。

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属学校资产),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学校,均须上报资产管理处并申请海关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条要调离工作的同志应主动将借用的仪器设备归还,否则所属部门与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如已调离的,部门领导要负责追回。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所管的账物和全部技术资料列出清单,在资产管理处的参与下由交接双方领导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一般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经调出和调入双方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大型仪器设备需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如发生部门撤消,该部门负责人必须将其所在部门账上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向校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经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得外调。

第二十四条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由校资产管理处协同财务处办理。变价收费的处理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由资产管理处调剂到其他单位以便充分使用,调拨不出的再做收存或处置。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自到货起半年内不投入使用,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责任。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二次分配或收回。

第二十七条对闲置设备分类处理办法:无人需求的闲置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收回库存,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对外处理,以便尽可能实现其所剩的价值,回收资金直接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闲置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资产管理处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但可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资产管理处进行有效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闲置入库的设备,有关院(部)可推荐需求单位。我校职工(在职)因教学、科研需要,可进库选用,出示院(部)证明领用仪器。从回收库领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低值设备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三十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各用户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由用户单位负责,是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实验室管理人员除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外,还应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保证实验室教学及其它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和资料由用户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留存其复印件,设备调出时应随机一并移交。复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经培训后上岗,以防人为损坏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必须有专项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各院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需按有关工作程序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填写完整的表格先由本学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领导进行维修费用的审批,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经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后组织专人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是利用实验室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如机房等),须事先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但应从收入中留出一定的比例用作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记入设备卡片,并办理相应的增值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七条凡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及院长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备案、处理、销账。

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

2由于意外灾难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

3技术落后,已淘汰,已没有使用价值的。

4主要零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5不能安全运转并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6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的。

7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

第四十条仪器设备报废,由二级学院编报设备详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竞价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应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备报废申请表》中注明,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列入低值品账中,以便备查。在未经校资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四十二条  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用户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校资产管理处回收仪器设备库中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方可进库以备选用。

第四十四条经鉴定不符合报废规定,而且部门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另行调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第四十五条仪器设备发生遗失、损坏或事故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保卫处及时组织专人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丢失、损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后除进行必要的批评外,应辅以经济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详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