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投标操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6浏览次数: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物资采购(工程、服务,下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是符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校内招标投标项目均适用本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策法规的约束和保护。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1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审议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完善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3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4协调大宗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问题。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凡是符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招标项目的都必须进行招标。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工作,资产管理处为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物资采购(工程、服务)及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2严格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投标操作规程》组织相关招标工作;

3负责协调所组织招标项目的纠纷与争议。
    第七条  未经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或进行学校物资采购(工程、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各招标人均要按照本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纪检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共同参与。

第三章  程  序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程序:
    1用户单位申报项目并提交技术资料及相关审批手续;
    2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须报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3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重大项目预审后报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审定);
    5招标人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用户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6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
    7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取标书、投标保证金等;
    8招标人组织公开开标、评标、定标;
    9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10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11招标人协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签定采购合同;
    1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家验收,纪检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报刊、专门网站或其它合法媒介等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合法媒介等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第十条  因项目特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满足不了用户需要的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后,报请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决定其他方式,方式及程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可由学校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学校认可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般应载明: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号;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品牌、厂家、出厂地、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及数量或规模;履行合同期限与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书投递地点;开标的时间、地点;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书;2投标单位须知;3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品牌、厂家、出厂地、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及相关图纸资料;4评标的标准和方法;5项目完成及验收时间;6售后服务要求;7付款方式及条件;8验收方式及标准;9投标文件的编制规范要求。其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法,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任何潜在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保留修改或澄清的权利,修改或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一个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方案与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实事求是合理确定。一个项目只能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等,其收取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收取的招标报名费和文件资料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省有关文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书; 2.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开标一览表;4项目简要说明一览表: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质量要求及技术规格、规模数量及价格表(工程项目报价清单);5.商务和技术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6.投标人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7提交投标人近3年的业绩表或成功案例;8项目负责人及该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材料及资信证明文件;9售后服务及其他承诺;10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申明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特殊项目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由招标人确定,但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方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将编制好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投标人应标明,当副本与正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密封后通知招标人。投标人所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少于三个的,原则上应重新招标或由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决定是否采用其他方式。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与监标人一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标。整个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依照程序组建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成员由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代表组成。评标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学校聘请,一般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用户单位代表数不得大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项目专家一般由监察处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研究确定。与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进入的应更换。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及相关纪律。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根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第三十一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2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3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5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
    第三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解释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纪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决定)。评标报告或纪要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果应在学校的校务公开栏或专门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纪监审申请核查。经核查,评标小组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应重新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标专家给予一定的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用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用户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用户单位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协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所订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并生效。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整个招投标过程均应在纪监审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凡未经学校批准的规避招标的或拆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的纪律,违规者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标、围标、哄抬标价,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二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任何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人或评标小组或中标人或用户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纪监审等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如发生招投标纠纷,招标人与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若与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符或相矛盾时,按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适时对本规程调整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