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0浏览次数: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质量的验收环节,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校外赠送、自制等固定资产验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的设备不予进行登记、入账。

第三条 验收内容分为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和联合验收。

第四条 验收的确定

工程类、服务类、家具类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和仪器设备类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单件5万元以下(含协议供货)实行一般验收。超过上述范围的实行联合验收。

第五条 原则上采购项目须按照人民币报价验收。必须以外汇报价的,按照折合人民币的价格后验收入账。

第六条 验收申请、人员组成

使用部门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验收申请。一般验收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验收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工程类验收人员由后勤基建处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聘请专家参加验收。

第七条 出具验收文件

根据验收情况,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一般设备/家具验收单》(见附件2)或《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将有关内容填写完整,验收组成员以及供应商(代表)等签字。

第八条 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或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按照规定程序或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凭据相关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验收未通过,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相应条款,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换货、退货、补充配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根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给予外聘专家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

附件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一般设备/家具验收单

附件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联合验收单

附件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政府采购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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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10-10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