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为加强公共用房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公共用房的利用率,使学校的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保持设计的功能和良好的运行秩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用房是指产权属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各类新建公共用房落成后,由校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公共用房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共用房的宏观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全校公共用房的管理使用办法,对全校公共用房进行监督和管理。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共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并设一位兼职管理人员。各单位在对公共用房进行调整时,须事先将调整意见报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房产科备案。

第五条  学校公共用房实行“房屋使用第一责任人”制度。

“房屋使用第一责任人”由各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公共用房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房屋使用第一责任人”在办理校内调动、退休及离校手续时,须持有关人事变动文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使用第一责任人”的变更及交接手续。

第六条  公共用房的调配原则。

公共用房的调配力求做到:各用房单位相对集中,充分发挥房屋设计功能,使用方便,管理规范。

第七条  公共用房的划分。

公共用房分为校机关办公用房;教室;学院、部的教学科研用房;经营性用房;学生、教师宿舍用房;其它用房等。

(一)校机关办公用房:指校机关各部门办公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等。校长办公室负责校机关办公用房的协调与分配。

(二)教室:指各种普通教室(小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绘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教室的分配、使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语音教室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负责使用管理。研究生处及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单位的教室使用管理。多媒体教室的仪器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其它仍由教务处负责。

(三)学院(部)教学、科研用房是指除教室以外的公共用房。包括:

1院(部)办公用房;

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办公用房;

3由学院、部管理的教学、实验、科研用房;

4经学校同意由学院、部管理的其它用房。

院、部教学、科研用房由各学院(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学院对教学、科研用房进行调整时,事先要分别征求教务处、科技处的意见或建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学校房产、地产资源以营利为目的公用房产。分以下两种情况:

1学校投资建造用于经营的房屋。如:未出售的商服公共用房

2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但产权属学校并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

未经校资产管理处允许,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否则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学生、教师宿舍用房(包括居室、厕所、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安排使用、管理,具体使用和分配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列入资产管理处房产微机管理软件管理。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六)由学校建设、尚未出售的住宅,用于学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分配、调整。

(七)其它用房: 指图书馆、校医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其它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房屋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第三章  有偿使用的规定和办法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办公用的公共用房未经学校审批不得出租或转租。

第九条  有偿使用的范围。

利用学校公共用房从事生产、经营、出租、承包、出借,各单位计划外办班等均属有偿使用公共用房范围。有偿使用公共用房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用房的前提下实施。

第十条  有偿使用办理程序。

从事有偿使用公共用房的单位或人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院(处)或有关部门签属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由院或有关处(部门)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房屋,应收款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协议书的内容。

“有偿使用协议书”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交费办法等。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出租的商服公共用房最长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

1凡租用学校商服公共用房或承包校内服务设施,一般应采取招标形式(或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社会化引资建设的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等用房的管理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3对面向师生开放的文体活动场地、房屋将所收费用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收入分配办法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公共用房的出租及其它情况有偿使用收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收入分配办法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一)有偿使用费用的管理办法。

1学校各单位有偿使用公共用房,每年 12月底前上缴该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2外单位及个人使用我校房屋及场地的,按使用时间一次性交清有偿使用费,先交费后使用。

(二)违反有偿使用的处罚办法。

有偿使用公共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犯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1对不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由主管单位负责催缴。逾期每天按有偿使用费的 1%加收滞纳金。超过一个月者取消用房资格。

2对于未交有偿使用费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从所属单位的经费中扣除应交的有偿使用费。

3对于不经审批,私自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按其收入加倍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学校公共用房,更不允许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教学、科研、行政等公共用房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单位确属需要对公共用房进行改造、扩建、重建、或拆除报废的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处(部门)签署意见,经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校领导同意,经上级规划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和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 (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严禁擅自改造挪作它用。高层房屋原则上禁止在楼顶、平台、窗外附加任何物品,(如室外天线、各种牌匾等沉重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对学校公共用房进行经营性使用,需由院、处(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执行。已经进行经营性使用的,须重新审核,补办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及公共用房管理部门视情节有权按下列条款处罚责任者: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学校责令搬出,强行收回房屋,并不再予以解决用房。

2擅自拆改、装修、滥建的部门,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外,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经鉴定确因人为造成房屋内外管网线路损害的,行为人负全部责任,并予以损害或潜在损害、损失两倍以上罚款。

3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除强令收回外,处以所发生费用两倍以上的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4未经允许安装的高空悬挂物脱落,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伤害的,一切后果均由房屋使用部门和行为人自负。

5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保证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室内各种设施的,学校有权对该房予以收回。长期不使用的,因水、电、暖故障而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害的,使用者应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未经允许计划外办班使用房屋,公共用房管理部门有权取缔,同时按有偿使用规定处以相应收费标准两倍以上罚款。

7公共用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有腐蚀性的各类危险品,如违章存放而影响正常工作的,限期未改者,将强行收回房屋。已造成损害结果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令其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其刑 (民)事责任。

8公共用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并以此收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根据情节,给予 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特别是房屋及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图纸资料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按存档要求统一存档。

第二十条  公共用房管理部门每年三月初要对所负责管理的公共用房进行清查一次,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最后更新 (2016-11-17 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