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0浏览次数:627







黑财采〔20212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并经省财政厅第3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省本级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地)、县(市)应最迟于202211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将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调整到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9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916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  目

品目编码

范  围


一、货物类



1

1.服务器

A02010103


2

2.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3.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4

4.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不包括热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5

5.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交换设备、路由器

6

6.扫描仪

A0201060901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7

7.基础软件

A02010801


8

8.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9

9.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0

10.投影仪

A020202


11

11.乘用车

A020305


12

12.空调机

A0206180203

单机空调及多联式空调

13

13.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A020808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14

14.视频监控设备

A02091107

包括硬件设备及系统集成

15

15.仪器仪表

A0210


16

16.家具用具

A06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17

17.被服装具

A0703


18

18.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



19

19.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




二、工程类



20

1.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

B021501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项目

21

2.装修工程

B07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装修工程项目,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项目

22

3.修缮工程

B08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修缮工程,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23

1.定点采购项目


包括已纳入定点采购的会议(培训)场所、机动车保险、云计算,以及即将纳入定点采购的保安、机动车维修和保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工程勘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资产评估、法律、审计、会计、税务、拍卖、展览、绩效评价、建筑物清洁、摄影、安全、运营、信息技术咨询、专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广告、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项目

24

2.中介咨询服务


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中介咨询服务项目

25

3.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26

4.印刷服务

C081401


27

5.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28

6.金融服务

C15

银行服务

29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等方式采购;以上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可通过网上竞价等简易方式采购。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等于60万元。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等于200万元。全省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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