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竞争力,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合法性、政策性、公平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
第三条 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
(二)政策性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三)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文件应能满足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四)合理性原则。合理设置分包或划分标段;合理设定资质和资格条件;合理确定评标办法。
第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充分反映各方面需求。
招标文件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招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是采购中心回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之一,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遵循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三)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综合考虑采购人的需求。
采购人的需求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和配置、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要求、使用功能与辅助功能。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考虑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节能环保指标等方面的因素,还应该充分考虑到整体采购要求的协调。采购进口产品应注意国际贸易规则;采购国内产品,应注意指定交货地点、交货期限、检验标准、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
(四)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科学规范。
采购人的采购目的、要求、进度、售后服务等描述要简捷有序、准确明了。招标文件的用词、用语要表述准确清楚,不允许用大概、大约等无法确定的语句以及表达上含糊不清的语句,不得使用形容词,禁止使用有歧义的语言,禁止使用导致专家、投标人理解误差歧义的条款。编制招标文件要做到五个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语言统一、数字运用统一、技术要求和使用标准统一。
(五)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1、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分包。有些采购项目品种多、数量大、金额高,如果合理分包,可充分发挥供应商优势,加大供应商竞争力度、节约财政资金,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采购需求清单进行适当的分包,使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包或几个包进行投标。分包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少、预算低的同类产品可分成一包;
(2)数量多、预算高的同类产品应按品目分别打包;
(3)进口和国产商品应单独分包(如配套设备经中心内部逐级请示审批后可分为一包);
(4)品目多且单项预算较低的原则上可分成一包;
(5)配套使用的设备可分成一包,如工作站中的服务器、机柜、显示器等;
(6)专营设备与特种设备应单独分包,如电梯、锅炉等;
(7)软硬件原则上应分别打包;
(8)特殊情况分包应逐级请示审批后确定。
2、应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技术条款。
(1)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规格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统一的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品牌、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倾向或者排斥某一有意向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技术指标必须采用共性技术参数或标准,不得将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技术参数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应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
(2)对于专业性很强、单项金额比较大的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后,应请有关专家给予论证,排除倾向性指标,且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应用型专家和理论型专家相结合。
(3)对于非常规、非常见和采购人不按规定修改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应将招标文件进行网上公示,通过网上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以达到修正技术条款的目的。
(4)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
(5)因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设定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星号条款),至少应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3、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等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不得将供应商业绩和实施经验(案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供应商注册资金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4)因采购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至少应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所设条件;
(5)应以行业部门规定标准确定供应商准入资格。
4、应合理确定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应防止采购人提出带有隐藏性的条款来限制投标供应商。应防止暗藏在企业资质、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交货期限、付款方式、授权书等方面的“隐性条款”,对有阻挠、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商务条款应删除。确定商务条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公开提供给市场的标准确定售后服务条款;
(2)应以《合同法》为依据约定违约责任;
(3)应以行业标准确定交货期;
(4)应以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确定付款方式;
(5)应以能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的标准确定“专项授权书”(特殊采购项目才可要求专项授权),而且应规定同一个品牌只能出具一份授权书。
5、综合评分法和评标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标准、评标因素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而且还要有依据,便于操作。
(1)评标标准的主要评审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售后服务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权值等,对各明细项分值及不同档次得分应予以量化,切实减少评标的自由裁量权。
(2)招标文件中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优先采购导向,应载明拟采购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评标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设置合理的加分条款,应对中小企业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和政策加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标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3)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4)以投标货物或者制造技术获奖情况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规定除国家级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可作为加分因素外,其余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评标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6)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特殊情况除外),无论投标人有多少符合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得分不得超过设定上限。
(7)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标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誉”证书的、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证明)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合理设定各个等级、档次的分值差距。
(8)投标产品外观设计的优劣,如家具等需要考察外观设计,以及投标产品样机功能演示、样品品质的优劣、投标产品认可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明确细化各项指标,并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分值。
(9)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投标产品或者投标人必须取得的各种认证,包括管理体系的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以及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等所作的认证(包括对企业的认证、对产品的认证、对专业人员资格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合理设定评分项目和分值。
(10)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统一售后服务体系及其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机构设置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合理设置评分项目和分值。
(11)设置技术指标和功能配置的评分标准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细化评分因素和标准,每一个评分因素都对应一个分值,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符合要求的可得基础分,优于要求的应设置加分分值,但应设置最高加分上限)
(六)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当依法设置合理的价格分值。
货物类项目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在30---60%;服务类项目在10---30%之间。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规定公式计算得分,不得设置最低得分下限。
(七)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设置无效投标条款。
无效投标条款的设置不能构成歧视性,无效投标条款包括技术无效投标条款和商务无效投标条款。
(八)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在政府采购网上按招标文件模板编制。
招标文件模板框架体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轻易变动,具体内容可针对招标项目的要求做出增补修订。
(九)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及程序
省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是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的唯一合法来源。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预公告后,若潜在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项目经办人应依据预公告内容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及项目经办人不能随意调整,如采购人坚持变动采购需求,应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核准,项目经办人依据核准后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预公告后,若潜在供应商提出疑义,项目经办人应将潜在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汇总,并将汇总情况转采购人,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负责回复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