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6浏览次数:78

黑财行资函201504

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九次专题会议精神,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黑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单位已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出租出借合同,待省法制办审核后,由单位根据其意见进行处理。

三、租赁合同到期需继续出租的,或新发生出租资产事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产出租审批手续: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提报资产出租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2、资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无所有权证书的,需提交资产权属证明材料)。

(二)单位主管部门对出租事项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通知单位履行资产评估、委托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签订合同等程序。

(四)单位持资产评估报告书、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产出租成交确认书及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报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确认。

四、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单位出租事项确认后,在省政府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资产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取得资产出租收入后,应按规定缴入黑龙江省财政专户。

特此通知。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