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行资函﹝2015﹞0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九次专题会议精神,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黑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单位已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出租出借合同,待省法制办审核后,由单位根据其意见进行处理。
三、租赁合同到期需继续出租的,或新发生出租资产事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产出租审批手续: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提报资产出租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2、资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无所有权证书的,需提交资产权属证明材料)。
(二)单位主管部门对出租事项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通知单位履行资产评估、委托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签订合同等程序。
(四)单位持资产评估报告书、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产出租成交确认书及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报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确认。
四、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单位出租事项确认后,在省政府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资产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取得资产出租收入后,应按规定缴入黑龙江省财政专户。
特此通知。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