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范围界定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自然资产及其它形式增加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六大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的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动植物遗传资源及实验材料、学校声誉、机构代码、形象标识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四)自然资产是指矿藏、古迹及文化遗产等;

(五)其它资产是指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捐赠及派生资产等。

第三章  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量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及总结报告,提出全校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参考意见;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采购、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国有资产账、卡的管理;

(四)负责学校拟开办经营项目的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和设备,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学校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工作;

(九)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图书馆、后勤基建管理处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牌、行政办公设备、车辆的管理与维护;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视觉形象标识的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等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全校房屋和车辆的管理,负责学校产权界定、评估、资产处置和资产租赁管理;代表学校协助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和用户权益,行使甲方权利;代表学校组织和监管国有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的使用,建立合理的使用单位申报、计划审批、施工验收等运行程序;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转和运营,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减少学校资产风险;学校招投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和发包;

(四)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品、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工作;

(五)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经费购入的资产的审批和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分馆的图书资料、非印刷品及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同时担负对各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

(八)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全校后勤基建设施的资产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到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和丢失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及时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调账处理。

第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单位,学校将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作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界定。

第十五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等于期初净资产。学校经营性资产增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净资产。

(一)对于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资产所有权属学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按照投资额所占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效益并上交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第十八条  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好资产界定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登记,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给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亦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单位,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向教育厅、财政厅、国资部门申请办理。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由资产管理处审核会签,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其内容为: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开业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资产出售、拍卖、转让;

(三)学校以资产对企业和其它单位投资;

(四)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机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学校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政府批准)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单台(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处置单台(件)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将统一采购的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的,由省教育厅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处置单台(件)账面原值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学校进行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处置;单位价值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讨论,处长批准后处置。

第三十条  对占有、使用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回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其它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处理或索赔。

第九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作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呈报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十章  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上干部和教授(含占有国有资产较多的副教授)、实验室主任离任、调离或退休时,需进行所负责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估,公示结果和业绩,普通人员调动、离职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它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造成以上资产较大损失,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