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账:
(一)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台件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低值耐耗品),按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固定资产辅助账中。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六大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办、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集中采购、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及处理;
(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各院、部、处、办、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学校规定权限实施调配;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各单位建立物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有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实行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中标通知书、发票、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一式三联),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一律持中标通知书、购货发票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手人、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串换或私分、变卖、调出、报废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各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的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校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固定资产账目,由资产管理处直接负责建立。
第二十一条 凡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为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制定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者,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没收其收入,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