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公用房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设开放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是指学校所有的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学校所有公用房优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学校公务等各类活动。军事体育部在每学期开学前,依据教学计划公布体育场馆开放时间。
第四条 在保证学校各类正常活动前提下,学校公用房屋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使用。学校教工、学生以协会或俱乐部形式使用体育场馆的,用所缴会费支付体育场馆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制定)。学校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部门)取得的收入,依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收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农垦校发〔2011〕50号)执行,用于公用房屋设施维护、管理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
第六条 外单位使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前三天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公用房使用(大型活动)申请表》进行报批。
第七条 活动期间,外来人员及车辆较多时,场馆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后勤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基建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后勤保障及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疏散与管理。
第八条 利用学校公用房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纪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活动内容应与报批相符;
3.爱护公用房内各种设施设备;
4.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张贴海报和宣传标语;
5.活动期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
6.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非学校物品,立即恢复公用房原有环境,非学校物品出现任何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7.申请批准后,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8.任何使用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公用房管理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活动安全及设施完好。
第十条 各公用房管理单位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一经发现,学校按规定收取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用房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公用房使用(大型活动)
申请表
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公用房使用收费标准
最后更新 (2016-11-17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