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学科研用地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用地需求,提高使用效率,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教学科研用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教学科研用地收取相应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密山地区每年200元/亩;大庆地区每年100元/亩。教学科研用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全额用于农业科研所及相关项目管理支出。
第四条 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的期限按教学科研项目需求周期确定。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土地抛荒现象发生,确保资源合理使用。
第六条 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协议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其使用的土地:
(一)不规划试验小区,不设试验标识的;
(二)在教学科研用地种植作物与试验内容不相符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的;
(四)申请面积和使用面积不相符的;
(五)私自转租转借教学科研用地的;
(六)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
(七)不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因素造成教学科研用地使用不当或浪费的。
第八条 教学科研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一)教学科研用地由科研项目主持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及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学校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审批。
(二)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土地使用方签订教学科研用地使用协议,土地方可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