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赠送和对外捐赠行为及对物品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够有效的实现,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赠送物品是指国内外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友好人士及校友无偿赠送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各类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工艺品、景观和文化品、电子产品、消耗品等),以及在公务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受馈赠的礼品,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对外捐赠物品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物品。
第四条 学校不接受赠送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及受赠方声誉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口、出口的物品;
(四)有潜在安全风险的物品。
第二章 接受赠送
第五条 接受赠送的原则
(一)赠送方应出于友好和支持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合作、改善办公条件及学校设施等目的,无其它苛刻条件。
(二)赠送物品的用途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办公、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受赠单位(部门)应考虑我校的地位和声誉,对拟接受赠送的教学、科研用品的规格、型号及使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
第七条 赠送物品如带有拆装费、国际运费、保费等费用时,须事先沟通,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承担方。
第八条 接受赠送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在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赠送者的意愿,确定赠送物品的使用单位(部门)。
第十条 接受赠送品的管理
(一)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赠送物品,由各接收单位(部门)登记造册管理使用。
(二)单价1000元及以上由各接收单位(部门)使用保管,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协议约定的价值或现行市价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三)无具体接收单位(部门)的赠送物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并登记入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给适用的单位(部门)使用并明确使用责任人。
(四)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可由各接受单位(部门)保管,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待评估确认价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五)文物及名人字画,由各接受单位(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实物交学校档案馆或接受单位(部门)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赠送物品据为己有。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受赠单位(部门)在接受物品一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或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低值易耗品在受赠部门进行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适当举行接收仪式。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部门)负责所有赠送物品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赠送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冠名赠送物品或建立实验及研究机构,须经学校同意;以赠送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赠送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的单位原则
(一)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扶贫单位;
(二)与学校有教育教学、科技合作、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关系的单位;
(三)其他经学校或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捐赠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物品原则
(一)闲置或淘汰的电子、家具类物品;
(二)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已经无法满足我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但在受赠单位却能发挥良好作用的;
(三)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可捐赠物品。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范围的对外捐赠物品,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范围的对外捐赠物品,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捐赠物品应与受赠单位签订协议,也可举行适当仪式,捐赠时要有第三方在现场。捐赠后要向受赠单位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资料。捐赠相关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馈捐赠情况。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物品后,经办单位(部门)应凭有关捐赠协议以及受赠方提供的相关票据、资料及时办理资产的转移和调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捐赠经办单位(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 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的《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对外捐赠品申请表》。
2.草拟的捐赠协议。
3.与受赠单位签署的赠送协议。
4.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募集捐赠,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的,学校将责令其纠正或收回其资产的使用权;学校对外捐赠物品,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或合同使用捐赠物品的,学校将撤销捐赠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赠的物品。凡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获取受赠物品和受赠物品管理、使用中,违反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物品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对外捐赠物品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接受赠送物品申报表
2.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对外捐赠物品申请表
最后更新 (2018-11-02 08:30)